• 《卞国文化研究会》 第二号通告(会章程)
  • 时间: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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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卞国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已于二零一零年元月二十八在山东济南召开的卞国文化研究会筹委会代表大会上全体通过,
                       现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卞国文化研究会》筹委会会长卞元荣
                                              二零一零元月二十八日
     
    卞国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卞国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属性:成立本会是为了研究中华卞国文化,是由海内外热爱卞国文化研究的人员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活谐社会建设,以卞国文化研究会为平台,联系海内外热心卞国文化研究会的有识之士,积极开展卞国文化研究和招商引资活动,发展经济。
    第四条  本会接受泗水县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卞国文化研究会总部设地泗水县科技文化中心。待条件具备时,可在全国各地建立卞国文化研究会联络站或工作站等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本会涉事范围
    第六条  本会涉事范围:
    1、系统考查、发掘、研究卞国文化。
    2、举办卞国文化研究论坛,建立互联网站,编辑本会会刊,整编学术和历史资料。
    3、联络国内外爱好卞国文化研究的有识之士,广交朋友,积极开展卞国文化研究和招商引资活动,发展泗水县和全国各卞氏聚集地经济。
    4、筹资保护、抢修和恢复卞国文化古文明遗址。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1、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勇于奉献;
    2、热爱历史研究,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知识;
    3、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4、能够按期交纳会费;
    5、接受本会工作。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本会定期向会员通报活动情况,分发有关资料;
    5、推荐会员论文到相关刊物发表。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定期交纳会费;
    2、积极为本会创造活动条件,联谊海内外人士,拓宽交流,提供赞助单位;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协助本会开展活动,为本会宣传和交流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的终止和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理事会议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十六条1、3、5、6、7、8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出任期内工作规划建议;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政府、企业资助;
    3、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资;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为草案,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卞国文化研究会》筹委会
                                              二0一0年元月二十八日
    b《卞国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已于二零一零年元月二十八在山东济南召开的卞国文化研究会筹委会代表大会上全体通过,
                       现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卞国文化研究会》筹委会会长卞元荣
                                              二零一零元月二十八日
     
    卞国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卞国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属性:成立本会是为了研究中华卞国文化,是由海内外热爱卞国文化研究的人员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活谐社会建设,以卞国文化研究会为平台,联系海内外热心卞国文化研究会的有识之士,积极开展卞国文化研究和招商引资活动,发展经济。
    第四条  本会接受泗水县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卞国文化研究会总部设地泗水县科技文化中心。待条件具备时,可在全国各地建立卞国文化研究会联络站或工作站等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本会涉事范围
    第六条  本会涉事范围:
    1、系统考查、发掘、研究卞国文化。
    2、举办卞国文化研究论坛,建立互联网站,编辑本会会刊,整编学术和历史资料。
    3、联络国内外爱好卞国文化研究的有识之士,广交朋友,积极开展卞国文化研究和招商引资活动,发展泗水县和全国各卞氏聚集地经济。
    4、筹资保护、抢修和恢复卞国文化古文明遗址。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1、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勇于奉献;
    2、热爱历史研究,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知识;
    3、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4、能够按期交纳会费;
    5、接受本会工作。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本会定期向会员通报活动情况,分发有关资料;
    5、推荐会员论文到相关刊物发表。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定期交纳会费;
    2、积极为本会创造活动条件,联谊海内外人士,拓宽交流,提供赞助单位;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协助本会开展活动,为本会宣传和交流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的终止和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理事会议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十六条1、3、5、6、7、8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出任期内工作规划建议;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政府、企业资助;
    3、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资;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为草案,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卞国文化研究会》筹委会
                                              二0一0年元月二十八日
    《卞国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已于二零一零年元月二十八在山东济南召开的卞国文化研究会筹委会代表大会上全体通过,
                       现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卞国文化研究会》筹委会会长卞元荣
                                              二零一零元月二十八日
     
    卞国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卞国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属性:成立本会是为了研究中华卞国文化,是由海内外热爱卞国文化研究的人员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活谐社会建设,以卞国文化研究会为平台,联系海内外热心卞国文化研究会的有识之士,积极开展卞国文化研究和招商引资活动,发展经济。
    第四条  本会接受泗水县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卞国文化研究会总部设地泗水县科技文化中心。待条件具备时,可在全国各地建立卞国文化研究会联络站或工作站等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本会涉事范围
    第六条  本会涉事范围:
    1、系统考查、发掘、研究卞国文化。
    2、举办卞国文化研究论坛,建立互联网站,编辑本会会刊,整编学术和历史资料。
    3、联络国内外爱好卞国文化研究的有识之士,广交朋友,积极开展卞国文化研究和招商引资活动,发展泗水县和全国各卞氏聚集地经济。
    4、筹资保护、抢修和恢复卞国文化古文明遗址。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1、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勇于奉献;
    2、热爱历史研究,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知识;
    3、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4、能够按期交纳会费;
    5、接受本会工作。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本会定期向会员通报活动情况,分发有关资料;
    5、推荐会员论文到相关刊物发表。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定期交纳会费;
    2、积极为本会创造活动条件,联谊海内外人士,拓宽交流,提供赞助单位;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协助本会开展活动,为本会宣传和交流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的终止和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理事会议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十六条1、3、5、6、7、8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出任期内工作规划建议;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政府、企业资助;
    3、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资;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为草案,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卞国文化研究会》筹委会
                                              二0一0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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